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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解散,员工的工资应该找谁索要?

2026-09-11

在2023年2月,李某顺利入职一家建设公司,负责房屋装饰和装修的销售签单工作。尽管公司没有与她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每月给予3000元的底薪,并根据签单业绩发放提成,工资通常在下个月发放。然而,到2024年10月,建设公司突然宣布解散,从而终止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随即提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进行期间,公司股东张某和梁某某办理了注销手续。得知公司已经注销后,李某申请将这两名股东加入仲裁案中。最终,仲裁裁决支持由公司支付李某两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李某认为,由于公司已经注销,裁决书将无法得到执行,因此她将张某和梁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支付未签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时,张某和梁某某辩称李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应该向李某支付相关款项。然而,法院认为,一旦公司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消失,但并不意味着其民事责任自动消失。

李某依据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法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要求两位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两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李某与公司之间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她已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并进行劳动,属于公司的日常业务。公司对李某进行了考勤管理,李某的工作时间也由公司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经过计算,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共计32391元。

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由于公司提前解散,李某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李某在公司工作超过一年半,按照规定应获得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经过计算,她的经济补偿金为13363元。

关于股东张某和梁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若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时,股东对未清偿的债务未做诚实承诺,应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发现,在明知李某已申请劳动仲裁时,张某和梁某某并未向李某发出任何书面通知,也未将她列入已知债权人名单进行分配,就擅自通过简易注销程序了结了公司。二人在申请注销时承诺不存在未结清偿的费用和工资,如果出现失信情况,将由全体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表明张某和梁某某在注销登记时存在不实承诺,因此李某要求他们对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指出,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债务能够“一笔勾销”。股东通过“合法解散”来实现“逃避债务”的做法既不诚信,也会受到法律追责。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故意注销,应及时申请将股东追加为责任主体,并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沟通记录等证据。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依法清算并妥善处理员工权益是合规退出的正规途径,试图通过注销“金蝉脱壳”最终只会自陷泥潭。法律会保护诚信的行为,也会严惩投机者。每一次公正的裁决,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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